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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区检察机关开展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为进一步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推进“富民强桂”新跨越,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诉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区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诉讼监督意识,忠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全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增强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意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

  

  二、全区检察机关要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工作,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全区检察机关要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以服务民生、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出发点,依法全面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质量。

  

  四、全区检察机关要不断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依法建立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调查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抗诉、查办案件等方式,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

  

  五、全区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和水平。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专业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充实队伍力量,健全考评激励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进信息化建设,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务督察,强化对本级及下级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强化对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健全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全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和沟通。建立和完善执法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查阅案卷和视听资料等制度,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全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建立对检察机关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对检察机关以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形式提出的监督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侦查机关应当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破案、撤案、拘留等情况,并配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活动进行调查。对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立案后撤案或者在两个月内未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理由。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另案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及时开庭审理、裁判,维持原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采纳抗诉意见的理由。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予以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改变原审判决结果的,应当在作出裁判后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审判、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对检察机关需要调阅或者复制审判卷宗材料的,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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