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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成年后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场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队伍等建设

  

  (一)完善本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各区县要将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符合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范的设施。100万人口以上的区县应当建设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100万人口以下的区县可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有条件的应独立设置,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同时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救护、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以及日常运行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专业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形式,充实工作力量;加大社工、特殊教育、康复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的力度,提升儿童福利机构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和设置孤残儿童护理专业,全面提升本市儿童福利服务水平。

  

  (三)充分发挥社会福利中心指导作用。委托市社会福利中心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指导区县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保障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建设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社区一门式受理,及时掌握孤儿的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本市孤儿保障水平。

  

  四、完善孤儿保障工作管理体制

  

  (一)加强领导,形成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一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孤儿保障工作合力。

  

  1.民政部门。作为孤儿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指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维护和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2.发展改革部门。将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计划的实施。统筹计划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予以支持。

  

  3.公安部门。积极开展弃婴(儿)法定监护人的查找和弃婴(儿)身份的确认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和身份证明;经调查已查清生父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为孤儿收养、安置等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对拐卖孤儿、遗弃未成年人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4.卫生部门。负责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工作,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的支持和指导;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发现弃婴(儿)处置工作的管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孤儿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访视,开展健康体检;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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