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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5-23
【实施时间】 2011-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跟踪督办。

  

  牵头单位负责对群众投诉的接诉、移送、受理和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1.跟踪:市级牵头单位将群众投诉移送到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后,应及时跟踪直至案件办理完毕并且群众满意。

  

  2.督办:承办单位办理群众投诉有下列情形的,牵头单位应及时督办:(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2)未按规定反馈投诉案件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4)案件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5)不执行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有关处理意见的;(6)经查处并回复后投诉人仍然不满意的;(7)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对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或久拖不决、社会反响大及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应建立挂牌督办制度。

  

  (五)结案归档。

  

  群众投诉办理完毕后应结案归档,便于投诉人查询,接受监督和考核。归档的内容主要有:接诉、移送、受理、办理、跟踪、督办、处理结论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公开的形式、内容和满意度调查情况也要一并收集归档。

  

  三、办理热点难点环境投诉的特别要求

  

  大气和噪声污染是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为切实提高群众满意率,及时化解矛盾,依法、合理、及时解决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大气和噪声污染群众投诉的办理除遵循上述规定外,还特别作出以下要求:

  

  (一)提前公示。有关部门要建立提前公示制度,在对可能造成周边大气和声环境污染的工程或项目进行审批时要提前进行公示,责成工程或项目业主在现场进行公告,便于社会与公众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牵头管理部门、管理人联系方式以及投诉电话;工程或项目名称,审批内容,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及许可证明。

  

  (二)现场公告。工程或项目业主是消除、减少污染扰民的责任主体,负责可能对周边大气和声环境造成污染的批准工程或项目提前1日在现场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可能造成污染扰民的原因、作业时段、作业点、使用设备的种类、数量及影响范围;采取的减少污染扰民的具体措施、有关承诺。

  

  (三)沟通协调。牵头单位可组织有关部门、工程或项目业主,采用座谈、电话、信函等方式与投诉人或附近居民代表进行协调沟通。

  

  工程或项目业主、有关单位应主动与周边居民进行沟通,通报工程或项目运行、进展情况,已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等,充分听取群众合理意愿和诉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控制和减轻污染,取得投诉人和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牵头单位在沟通协调中应充分听取群众合理意愿、工程或项目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协调各方,达成共识。对一时不能达成共识的,应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引导投诉群众和工程或项目业主及所属管理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四)源头预防与疏导。

  

  1.噪声污染扰民投诉。

  

  (1)施工噪声污染扰民投诉。属于市重点工程施工产生噪声引起的群众投诉,由市重点办牵头进行提前公示、沟通协调与疏导,做好周边群众的解释工作,取得周边群众的谅解。市重点工程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因与市重点办公示内容不一致而引起噪声污染扰民的,由市重点办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虽与公示内容一致但仍存在噪声扰民的,由市重点办采取调整公示内容,督促施工单位调整作业时段、采取降噪措施等有效方法减少或消除噪声扰民。因交通管制原因致使市重点工程不得不进行夜间施工,导致噪声污染扰民的,应由市重点办会同施工单位与公安交管部门沟通协调,尽可能减少夜间施工频次。

  

  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程,按照项目性质由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公告,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科学合理施工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在受影响的社区内和施工场所予以公示夜间施工情况,做好周边群众的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取得周边群众的谅解。

  

  其他一般性质的建筑施工工程若因特殊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或可预见的夜间抢修抢险作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特殊工艺需要的必要性、工程量、采用的机具、时段进行审查,或对可预见的夜间抢修抢险作业出具认定证明,并与环保部门共同督促施工单位提前进行公示、做好周边群众的协调沟通与解释工作,取得周边群众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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