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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源头治理,严防非法添加物流入食用农产品生产和食品加工环节。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经济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四)认真开展明察暗访,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明察与暗访、定期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严打专项工作的督查督导。对发现监督检查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全力确保严打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11月底前全面开展对严打专项工作的自查和验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对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鼓励;对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严打专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3.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严打专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将督查督办,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省政府将于年底组织考核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打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严打专项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严打专项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市县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严打专项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严打专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加强食品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测预警,及时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的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业管理,指导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宣传部门应加强新闻媒体的引导,协调做好严打专项工作宣传报道。其他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