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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05-22
【实施时间】 201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严打专项工作作为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靠前指挥,层层要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切实保障监管工作需要。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确定的严打专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并在24小时内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迅速查处违法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省卫生厅。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案件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自律诚信。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各食品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在行业自律和规范指导方面的作用,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自律规范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四)加大宣传培训,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力量深入城乡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知识。要大力宣传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处规定,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宣传专项工作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诚信守法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对媒体、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地方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地区和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严肃追究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的责任。

  

  (五)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级食品安全办、省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本部门严打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于每周一17:00时前将上一周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并分别于6月25日、12月5日和2012年1月5日前报送排查摸底报告、自查验收报告和严打专项工作总结。(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2242912;传真:0551-2242982;电子邮箱:ahsab12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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