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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5-19
【实施时间】 2011-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推进光纤到户建设是城市光纤宽带网建设的关键和基础,是构建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上海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信息通信服务需求,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进一步改善服务和加强监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光纤到户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本市基本完成光纤到户建设任务,基本实现家庭宽带百兆接入能力全覆盖,使上海成为国内通信质量、带宽和服务最具竞争力的地区之一。其中,2011年,完成光纤到户改造覆盖180万户,累计覆盖超过300万户;2012年,完成光纤到户改造覆盖250万户,累计覆盖550万户,基本实现本市城镇化地区的家庭覆盖。

  

  (二)基本原则。加快建设,充分发挥电信运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集约建设,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分类推进,不断健全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机制创新,切实保障用户对信息通信业务的选择权;加强监管,确保光纤到户建设快速、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推进光纤到户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组织编制光纤到户相关规划。以城市光纤宽带网建设为重点,编制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足并保障城市光纤宽带网及光纤到户建设的技术要求和发展需求。(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通信管理局)

  

  (二)实行新的新建住宅建筑通信配套技术标准。根据光纤到户和集约化建设对新建住宅建筑通信配套的新要求,抓紧修订本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并在规划、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验收和安全质量监督等环节中严格贯彻执行。(责任部门:市建设交通委、市通信管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三)制订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的技术规范。研究制订各种类型的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执行力度,最大程度地减小对用户正常生活的干扰和对原有住房装修的影响。由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并协调解决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责任部门:市建设交通委、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

  

  (四)探索推行第三方专业维护模式。按照统筹建设、统一维护、规范管理的原则,推行第三方专业维护模式,由专业维护单位承担本市新建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维护工作,维护价格政策由市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住宅建设单位、通信配套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时,要听取专业维护单位意见;专业维护单位要按照有关验收规范参与通信配套工程的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作为住宅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合格证明的附件材料;专业维护单位要与各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确保为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公平、优质的维护服务,保障最终用户的选择权;用户发展、用户家庭内的设施安装及日常维护等工作由各电信运营企业各自负责,专业维护单位不直接面向用户。专业维护单位可适时开展商业楼宇、公共建筑和既有住宅建筑等通信配套设施专业维护工作。(责任部门: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五)开放共享既有住宅建筑通信等公用配套设施资源。进一步加大对既有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资源开放共享的监管力度,确保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先期组织实施光纤到户改造建设的电信运营企业要预留足够的通信管道或光纤资源,满足后期进入的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需求。(责任部门:市通信管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六)规范光纤到户建设(改造)的收费行为。新建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费用要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既有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各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光纤到户改造建设,确有相关费用发生的,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协商确定,并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收取。加强对住宅建设单位和通信配套建设单位对通信配套费支付、收取等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禁止并查处不规范收费行为。(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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