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文物局、中医药局等国家八部委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支持新疆古籍保护工作作为援疆工作的重要内容,于2011年1月1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1〕3号),对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民族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广泛交流、深入交往、相互交融,共同创造了具有新疆地域特色的璀璨文化,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古代典籍是我区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记录着各民族发展的轨迹,凝聚着各民族人民的智慧,是民族融合、发展的见证,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华民族悠久的文化传承,展现了中华文化丰富深厚的历史内涵。 为充分利用好国家八部委支持我区古籍保护工作的政策,有力推进我区古籍保护工作,自治区古籍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文物局、中医药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1〕3号),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加大全区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符合新疆实际、体现新疆特色、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保护古籍、利用古籍的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新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方针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指导,突出重点,扩大交流,加强协调,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普查为基础,以抢救为重点,以推荐、申报工作为抓手,以人才培养为目标,全面推动我区古籍保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古籍普查工作。 2011年-2015年,在进一步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普查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对全区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研究院(馆)、民(宗)委、教育、卫生、档案、文物、地方志、新闻出版部门以及民间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同时协同公安、海关等部门对于依法查禁的古籍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在普查的基础上完成普查数据库建设。 适时做好《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组织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和及时命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做好普查期间每年的普查数据的汇总审验工作。在普查工作中,重点加强同民委、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与交流,协调好相关工作与项目,避免重复与浪费,实现资源的共享。 (二)实施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软件的研究开发。 积极开展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鉴定、编目、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新疆古籍保护工作的科学发展。 “十二五”前期,重点完成和开展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普查规范、编目规则、定级标准、修复标准,完善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规范化库房建设,组织力量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定级标准》,建立和完善自治区民族文字古籍普查软件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