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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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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工作。

  积极依托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开展古籍普查人员的培训;依托国内有关高校为新疆古籍保护人才实施定向培养计划;重点开展修复人员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修复人才的培养;组织开展古籍保护专家志愿者新疆行活动;借助19省市对口援疆平台,积极开展古籍保护人才交流工作。

  (四)认真做好古籍的抢救性保护工作。

  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珍贵古籍征集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收、盗、贩古籍的行为。公安、海关查没的出版物中凡涉及古籍、文献的应与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联系,请专家做出鉴定后呈缴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按相关程序收藏并保护。筹建“新疆少数民族古籍修复中心”。进一步改善古籍的保存条件,为现存的少数民族古籍制作书柜、函套等装具,使珍贵的少数民族古籍得到妥善的收藏和保存。

  (五)认真做好古籍的再生性保护、整理、出版和利用工作。

  积极开展新疆古籍的学术研究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科学技术有计划地对区内各民族各文种古籍开展微缩、复制、数字化、珍贵文献补刻出版等工作,使珍贵古籍得到再生性保护。对有价值的珍贵古籍编制出版规划,启动实施《中华古籍总目·新疆卷》编纂工作。2012年完成我区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珍贵古籍图录》的出版工作。

  组织专业人员撰写《民族记忆--新疆各民族古籍文献概论》丛书。出版《维吾尔族古籍文献概况》、《哈萨克族古籍文献概况》、《回族古籍文献概况》、《柯尔克孜族古籍文献概况》、《蒙古--达斡尔族古籍文献概况》、《塔吉克族古籍文献概况》、《锡伯--满族古籍文献概况》和《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古籍文献概况》等12个世居少数民族古籍概况丛书。

  四、工作要求

  (一)在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地(州)县(市)要尽快调整、成立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做好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二)统筹规划,科学指导,突出重点,扩大交流,加强协调,分步实施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各地古籍保护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的科学规划,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古籍保护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古籍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三)充分发挥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要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及时调整、扩大专家委员会的队伍和人员,完善人才库的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专家智力、技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在古籍征集、珍贵古籍文献入选、古籍出版、再造利用等方面大力开展古籍保护的研究指导和咨询,推动古籍保护工作的科学、可持续发展,为优秀民族文化的弘扬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全面推动的工作格局。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厅,负责制定自治区古籍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作为开展古籍保护工作的专业力量,负责开展古籍保护的专业研究指导,承担对古籍普查数据的质量进行审定工作;设在自治区图书馆的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具体承担自治区古籍普查登记日常工作,按照要求适时向国家提供普查数据,组织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组织自治区古籍工作培训。

  (五)经费保障。在争取国家支持和内地省区援助基础上,落实国家支持新疆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专项经费,积极研究建立自治区古籍保护专项经费,确保古籍普查、文献修复、人才培养、文献整理研究以及宣传展示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促进我区古籍保护工作取得更大发展。

  新疆古籍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是中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内容丰富、种类繁多以及多文种、存量少、价值高的特点,在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中具有其独特的作用。但目前有很多古籍流散存藏于民间,其状况和保存条件极端恶劣,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性保护事关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事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事关国家的文化安全。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国家八部委支持我区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主动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尤其对珍稀古籍要进行抢救性征集,使各类珍贵古籍得到妥善、安全的保护,切实促进自治区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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