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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质监特设发[201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2011年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2011年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特设发〔2011〕179号)


  

  市政市容委、安全监管局、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各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存在的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气瓶、充装超期未检气瓶、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开展2011年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平安北京”建设,进一步落实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安全监管,为首都社会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氛围。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监督检查力度,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工作范围和重点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包括各类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重点是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

  四、工作内容

  (一) 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充装和检验气瓶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755-2010)、《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充装和检验工作,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气瓶、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非法违法行为。

  2.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建立气瓶出入站登记制度。对气瓶注册登记编码、进出站时间、进站来源和出站流向等信息逐只进行登记(含送检和报废气瓶),登记记录单应签字留存备查。

  3.瓶装气体充装单位应积极通过整合和兼并等模式,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实现规模化经营。鼓励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采用视频监测、电子条码等物联网技术手段对气瓶和充装设备进行安全管理。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供应企业,应当取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5.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制度,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长期和年度供应合同,向用户安全稳定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并建立气质检测制度,严禁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混二甲醚介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与单位用户签订合同,建立用户档案,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6.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要按照要求每年底前,向本辖区质监部门上报本年度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状况,及时登录《气瓶登记检验管理系统》,对充装和检验的气瓶数据进行更新,确保系统数据准确性,气瓶检验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工作,对于判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严禁流入社会使用。

  (二)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市政市容委、安全监管局和城管监察大队(分局)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1)各区县质监局(分局)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本辖区的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采取突击检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市质监局;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属地监管力量,对于街道乡镇发现并上报的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2)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要按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督促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按照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从事供应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用户服务制度,配合属地质监、安监和城管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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