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非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 (1)原籍身份证明 (2)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在辖区内的暂住证(家长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暂住证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材料) (3)学生父(母)亲在厦从业证明(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已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厦务工)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①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②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适龄子女取消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资格。 五、相关事项 (一)在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对那些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 (二)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市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由户口所在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20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三)各小学要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小学一年级新生每班一般为45人。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班生额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四)为加强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岛内各小学招收的新生,须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发的学号后(直属小学由市教育局基教处编发)方可录取。 (五)继续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福建省示范小学”每校新一年级各预留5个名额,以解决重点引进人才子女、境外捐资助学人士直系亲属及到我市投资、工作或置业的台胞子女等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就学问题。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预留的学位,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学校中进行调整;若同级学校预留的学位全部满额,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到其它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六)公办小学应严格控制招收片外生。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申请表,在保证接收片区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审核后,于8月17日之前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小学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区属小学报区教育局教育科)核准后方可录取。 (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努力挖潜扩容,提高公办学校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比例。对要求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确保户籍关系在本市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各校学位的余额,按照“四公开”的原则(即“学校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进入公办学校。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求超出公办学校的招生容量时,应采取电脑随机抽号的办法公平解决公办学校录取问题,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对未能录取到公办学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引导到就近的民办学校。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任何公办小学不得擅自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招生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合理划定小学招生片区,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学校、特色班。经市教育局批准的传统项目特色班,招生时只可进行必要的能力测试。 (二)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今年三类残疾儿童招生任务的完成。 (三)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帮助他们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招生行为。应依据民办小学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小学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搞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按规定将每学年招生情况和学生报到情况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