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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学,确保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小学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行政区内小学间的问题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决,不同行政区的小学之间的问题、区属小学与直属小学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可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2011年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七、本《意见》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执行,有效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