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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中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6.城建部门负责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回收摊点、流动收购车及从业人员的清查管理,对未批准乱搭乱建、占道经营、脏乱扰民的摊点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7.财政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县(区、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8.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确保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兑现。

  

  9.供销社配合商务等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引导所属回收企业纳入体系建设,发挥供销社农村商品流通主渠道作用,做好乡镇(村)回收站(点)的布点工作。

  

  (五)加强宣传和从业人员培训

  

  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等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使全社会都来理解、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项目实施企业要加强对基层收购人员及管理人员从业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从业人员端正经营思想,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

  

  要动员社会力量,举全力精心打造,确保我市回收体系建设的迅速推进,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

  
晋中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


  第一条  回收站(点)应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统一车辆、统一服装、统一衡器、经营规范,并在回收站显著位置标注再生资源回收统一标识和经营企业的名称、网点编号。

  

  第二条  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

  

  第三条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中转站应按总量调控、合理布局和方便回收原则进行规划。

  

  第四条  回收站应为全封闭式建筑,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营业面积不低于10㎡。

  

  第五条  回收站(点)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点)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回收站内应划分废旧纸品、废旧金属、废旧玻璃等物品堆放区,并设置废电池回收箱。

  

  第六条  社区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  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社区回收站(点)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九条  保证社区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


  

  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第十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十二条  市场要完善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市场内加工区、交易区、仓储配送区与服务区、办公区分离,加工区与交易区配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等作业设施,集中治理废弃物排放,消除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  市场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确定,集约用地。

  

  第十四条  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部门环保评估及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开展易污染废物拆解加工的市场内应铺设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功能的硬化地面,处理设施周围应有油类或液体的截流、收集及油水分离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第十五条  市场内各区域须符合以下要求:

  

  1.商品交易区应依交易产品种类进行细分,形成集约化经营,整体设计、装修及建设要符合当地环保及消防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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