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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界桩丢失或损坏的,由管理界桩一方重新制作或修复以后,与毗邻方一起在原地重新树立。对完好无损的界桩,要及时清除周围杂草和遮挡物,并用红漆对文字进行重新描绘。如发现界桩有移动,与界桩登记表上记载不一致的,管理方要与毗邻方一起将界桩恢复到原位。对危及界桩的现象(如挖土、取沙等),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量恢复原状。对界桩方位物不齐全的,要在附近另选地区地貌、地物作为方位物。对已选定的距离较远、不便于测取距离的方位物,重新选定方位物后,要填写界桩登记表。 对由于生产生活需要,需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物或界桩位置需要移位、报废的,双方要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民政局报自治区民政厅同意后再行实施。实施期间,双方要在协议书和附图上选定点位,经测定后将附图上点位确定在实地,以确保新设或移动的界线标志物准确无误,同时填写界桩登记表。对双方认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可商定增设线状或点状地物标志,其增设方法参照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物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对单方在界线附近设立的界线标志物,要及时清除,避免当地群众对边界线的走向产生错误认识。 联合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合检查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各县(区)民政局保存一套,市(地区)民政局保存一套,自治区民政厅保存一套。 安排有年度联合检查任务的各条界线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应由毗邻双方县(区)人民政府分别于当年5月15日前和12月1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能,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县(区)和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年度联合检查任务如期完成。 (二)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联合检查的各项工作,积极宣传勘界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保持界桩位置明显突出、界线走向清晰易认,及时妥善解决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引发矛盾和纠纷的隐患,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 (三)联合检查牵头单位承担实施方案的起草和报送备案、各项联合检查安排。联合检查报告的起草与备案、联合检查资料立卷归档与上报、三交点联合检查的牵头等工作,有关各方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牵头单位的工作,如期完成联合检查计划中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解决联合检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职能作用。 (四)要结合联合检查工作实际,大力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加强平安边界建设的基层基础工作,组织县、乡干部深入基层开展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新的边界纠纷的发生,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界线附近地区长期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五)要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民政厅、区科技厅等12个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9号)确定的“自治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地(市)、县(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原则,做好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和日常管理所需经费的立项工作,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要认真总结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经验,强化创新理念,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平安边界建设、解决跨界资源管理使用等问题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建立健全调处边界矛盾和纠纷部门协作机制及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制度,促进预防、调解、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各项维护工作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在巩固勘界成果、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五、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 为确保2011年-2013年全市第三轮年县界联合检查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特明确如下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