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意见

  (京政发〔201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新型农村社区是首都现代城镇体系的末端节点。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于提升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战略目标,通过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深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规划,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优质资源和要素向农村转移,实现农民充分就业和人口集聚,提高农村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努力探索郊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的新途径。

  (二)任务目标。

  全市重点做好10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通过试点建设,实现试点社区“产业发展、就业充分,环境宜居、住房舒适,设施完善、服务均等,管理民主、文明和谐”的目标。

  二、试点建设的内容

  (一)科学编制试点规划。

  由试点社区所在乡镇政府按照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组织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规划。试点建设规划要遵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与中心城、新城、小城镇以及村庄体系规划和限建区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地域相近、产业相似、习俗相同、便于发展”的原则,明确试点社区选址、功能布局、建设容量和人口规模,统筹考虑社区产业发展定位、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试点建设规划要广泛征求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备案。

  (二)探索和完善试点用地政策。

  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完善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政策。经批准后,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可享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政策。其中,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和建新的,可按增减挂钩相关政策实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通过土地整治腾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统筹用于试点社区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仍有节余的,经批准后少量指标可作为建设用地指标在本区县调剂,并试行有偿使用,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以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使用试点社区内的产业用地发展相关产业的,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部门研究土地征占用方式问题。

  (三)引导农民建设新型住宅。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集中、居住安全、群众自愿”的要求,鼓励平原地区或山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试点社区,采取多村联建的形式,适度集中建设住宅;位于山区其它地区或旅游景区周边的试点社区,一般以一户一宅的庭院式住宅为主,可以建设独院或3层以下(含3层)联排住宅,适当满足农民发展乡村旅游需要。农村房屋建设和改造,要满足抗震防灾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鼓励应用新材料、采用新结构、选用新能源,提高住宅质量,力争把试点社区建成安全环保、舒适宜居、优质耐用、设计美观的居住区。

  (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试点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参照城镇标准进行建设。综合考虑人口规模、资源环境、产业定位、辐射半径和空间承载能力等因素,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完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鼓励实施天然气、有线电视入户工程,供热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集中供热或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统筹建设社区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科技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所和教育、养老、法律服务、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地热等清洁能源的使用与推广;积极发展商业、服务业,引导连锁超市(便利店)、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驻社区,鼓励连锁超市(便利店)拓展缴费、手机充值等服务功能。努力提高试点社区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营造“30分钟社区公共服务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