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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

  (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被投资企业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资产管理服务。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市金融、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以信托公司名义出资的,应当在登记时明确该股权的性质,以保障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提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透明性。

  

  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根据股权投资业务需要,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企业的投资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二)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也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缀以“一期”、“二期”、“三期”等字样。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也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四)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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