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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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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按照《关于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

  

  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二)明确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合伙人的税收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六、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七、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鼓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八、发挥本市市场和项目优势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投资资源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有关政府部门将及时发布本市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制定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十、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市、区(县)金融、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健康发展。

  

  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区(县)金融、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将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

  

  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内容,结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制订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有关办法。

  

  本通知自2011年6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2日。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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