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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2011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要求,继续完善生猪保险体系建设,支持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要求,通过建立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制度,促进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有机结合,分散生猪产业生产风险,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抵御自然灾害和生产自救的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保险范围、责任及经办机构

  (一)承保范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符合承保条件的存栏能繁母猪。具体承保条件为: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投保时已产过仔猪且畜龄在4周岁以下(不含)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30头),且规范化、封闭化管理的养殖户(场);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佩戴能识别身份的保险专用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二)保险责任。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重大病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等自然灾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火灾、爆炸、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三)经办机构。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 综合我市现有保险机构网点布局、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我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办理。

  承保公司按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三、扶持政策与资金管理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保费标准为每头60元,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如能繁母猪保险全国统一调整承保价格,按调整后价格执行。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政府和投保养殖户共同承担。其中政府补贴 80%,投保养殖户承担20%,即政府每头补贴48元,投保养殖户每头承担12元。

  政府保费补贴由市财政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给予补助。对平度、莱西两市,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即墨、胶州、胶南三市,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城阳、崂山、黄岛三区,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

  承保公司采取自营模式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保费补贴纳入在承保公司开设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专用账户管理,承保公司应在每季度末(第四季度须提前20天)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实。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保险合同签订及保费实收情况进行核实,并据此在10日内将财政补贴资金划拨到承保公司开设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专用账户。

  四、工作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公布保险政策。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养猪户(场)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开展能繁母猪普查。各区(市)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农户(场)饲养能繁母猪情况进行逐户(场)普查。要把能繁母猪普查、能繁母猪补贴与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相结合,开展登记工作时,同时登记能繁母猪的品种、防疫码,并区分是否已参加保险。

  (三)公示确认名单及数量。各区(市)要以镇(街道)或村为单位,向社会张榜公示拟参保的农户(场)名单和参保能繁母猪数量,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签订保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场)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

  (五)时间安排。试点期限为1年(2011-2012年),2011年8月1日至11月15日为能繁母猪集中投保时间。去年已办理保险的,保单按照续保日期生效。对后续达到承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可随时为其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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