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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5-24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拉萨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接上页]
(四)核拨。根据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信访专项资金拨付函。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和特殊疑难信访个案情况,及时拨付信访专项资金。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信访专项资金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会同牵头处理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的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向信访人发放专项资金,并做好《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附件3)的填写、入账以及备案、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信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向自治区申请中央财政下达的信访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信访专项资金。

  县(区)财政局根据所在县(区)信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信访专项资金,纳入县级信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应当及时掌握特殊疑难信访个案的解决情况,定期分析、加强指导。

  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年末向市财政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当年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的解决情况和信访专项资金的发放情况,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市财政局确认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涉法涉诉案件原则上按照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44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好用好信访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信访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信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市、县(区)监察局和审计局应当加强对信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的专门监督。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信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息诉罢访承诺书

  


  一、上访人基本情况: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二、上访事由: 

  三、领取特殊疑难信访专项资金的原因:

  四、领取特殊疑难信访专项资金数额:

  大写: 

  五、承诺内容:

   。

  

  
承诺人:

  年  月日

  


  附件2

  拉萨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 序号

  

  
案件名称及文号 
案情简述 
申报理由 
拟申请金额(元) 
申报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
审批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三联,一联退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账依据,一联送财政部门作为拨款依据,一联留审核单位存档。

  2、使用中央下达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增加一联报自治区信访局备案。

  

  附件3

  拉萨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

  申报单位 序号

  

  
案件名称及文号 
审批编号 
补助金额(元) 
专项资金发放单位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专项资金发放人签名(2名以上)年 月 日
信访人姓名 
信访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信访人常用住址及联系电话 
信访人签收(加按手印)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1、本表一式三联,一联退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账依据,一联送财政部门作为拨款依据,一联留审核单位存档。

  2、使用中央下达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增加一联报自治区信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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