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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5-23
【实施时间】 2011-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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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可预见的夜间抢修、抢险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在发生险情的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3日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噪声扰民的,应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共同做好周边群众的协调沟通与解释工作,取得周边群众的谅解。

  

  (2)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扰民投诉。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分为固定声源噪声和非固定声源噪声。固定声源噪声是指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非固定声源噪声是指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等产生的噪声。

  

  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因固定声源噪声或振动引发的群众投诉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理。

  

  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因非固定声源引起的噪声或振动污染扰民群众投诉由第一审批部门或文化执法、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3)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扰民投诉。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因人为活动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主要包括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产生的噪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产生的噪声和其他社会生活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引发的群众投诉由公安部门牵头进行依法查处、责令整改。

  

  2.大气污染扰民投诉。

  

  (1)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的油烟、废气、异味污染扰民投诉。

  

  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凡在有符合要求的公共烟道的综合楼和住宅楼内新建(含扩建、改建,且有工商执照,简称新建项目)的餐饮、加工、维修项目因产生油烟、废气、异味污染造成群众投诉的,由环保部门牵头办理。有公共烟道没有办理工商执照的、没有公共烟道或公共烟道不能满足排放要求的,由工商部门或第一审批部门牵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调机制的规定办理。对在违法(乱搭乱建)建筑内从事餐饮、加工、维修项目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属于占道经营的由市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牵头办理。

  

  凡在2007年9月1日前建成的餐饮、加工、维修项目,之后更换了法人、增加了经营面积、扩大了经营范围或改变了经营类别的,按新建项目办理。在2007年9月1日前建成的餐饮、加工、维修项目引起的群众投诉由环保部门牵头办理。

  

  (2)不明气体污染扰民投诉。

  

  对不明气体污染扰民的群众投诉,由环保部门、市政部门等共同进行排查。属于工业企业造成的,由环保部门办理;属于市政排污管网、市政设施和建成区内人为焚烧等造成的,由市政部门办理;属于畜禽养殖造成的,由农业部门或市政部门办理。暂时未查明情况的,经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和移送单位,并在网络等媒体上公示。

  

  四、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一)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

  

  解决环境污染投诉问题群众满意度实行适时回访、每月分析、双月通报、半年评估、年度考核制度。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或投诉人诉求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不满意的,不纳入满意度计算。

  

  (二)信息报送与通报制度。

  

  建立解决群众环境污染投诉问题每月信息书面报送与通报制度,重大紧急问题及时通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月群众投诉信息,市环保局每两月向新闻媒体作一次情况通报。信息报送和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一是接诉率、移送率、受理率、办案率(办理时限、公开情况、回复回访情况、督办情况)、结案率、满意率的情况;二是重点、难点投诉问题的解决情况。

  

  (三)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人员名单见附件1),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群众环境污染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如遇重大紧急问题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安排、编发会议纪要,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挂牌督办制度。

  

  对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或久拖不决、社会危害严重的环境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建立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案件可由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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