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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保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3号令)、《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10]1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管理、征收、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全市各级社保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社会保险档案真实地记录了各级社保机构从事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过程,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社保机构都有保护社会保险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社保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实现档案有效利用。社保机构的社保档案业务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社保机构的社保档案工作,应与社会保险工作同步开展,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切实解决档案管理所需装具、设备、经费等问题,确保社会保险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综合档案室,作为本单位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职能机构,并建立档案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负责本单位社保业务档案的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工作以及指导本单位各部门和下级社保机构开展社保档案业务工作。 各单位内设机构(科室)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科室)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把社保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相关的工作程序,列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做到应归档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保档案工作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统计、鉴定和销毁等规章制度,实现社保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损毁、遗失和泄密。 第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对在管理和开发利用社保档案信息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档案管理法规的,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三章 整理与归档 第十二条 社保档案实行业务部门整理并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制度。本着谁办理、谁整理、谁归档的原则,由业务部门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社保材料进行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任何个人不得将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归档要求 归档工作由文件材料形成者或兼职档案员承担,其中综合性文件材料和跨部门联合承办的文件材料应由牵头部门负责归档,综合档案室负责指导和协助。 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裱,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热敏传真纸文件应予复制,并附于原件后一并归档。 归档文件材料所使用的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起草和签批文件。文件材料整理归档时要去除金属物,纸张幅面尺寸超过国际标准a4型的按a4规格加以折叠。 归档案卷应做到分类科学,组卷合理,目录编制规范,封面填写字迹工整、美观大方,案卷排列有序。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业务部门应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整理规程》(附件3)对应归档的业务文件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卷内目录(附件3图1)、案卷目录(附件3图2),填写卷内备考表(附件3图3)等。综合档案室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 第十五条 社保业务档案分类和类目设置为:社会保险管理类、社会保险费征缴类、养老保险待遇类、医疗保险待遇类、失业保险待遇类、工伤保险待遇类、生育保险待遇类、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九大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