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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住房保障对象逐步扩大。2007年以前,我市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2007年以后,住房保障的对象转移到户籍低收入家庭。2010年,我市进一步将住房保障对象从户籍低收入家庭扩大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从户籍人群扩大到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户籍人群,特别是将对深圳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广大人才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形成了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2)住房保障方式不断创新。在国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基础上,较早建立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并根据人才安居工程的需要,创造性地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这种新的保障类型。除实物保障外,还进一步扩大货币补贴的范围,对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实行3-10年的免租优惠政策或住房租赁补贴,对高、中、初级人才实施3年的住房租赁补贴。 (3)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加码。“十一五”期间,我市计划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766.6万平方米。实际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16.9万套,总建筑面积约1267万平方米。“十一五”期间计划安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数量,相当于我市过去30年已建成的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总量的63%。 (4)住房建设模式日趋完善。积极借鉴香港等地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成功经验,通过地铁车辆段(站)上盖物业配建、商品房用地出让配建、城市更新配建等方式,多渠道筹建保障性住房,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解决土地供应瓶颈问题;通过探索代建总承包、引入bt等模式,拓宽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渠道,加快建设速度,缓解资金压力;在保障性住房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打造宜居社区。 (5)住房保障机制日益健全。2009年成立了市住房和建设局,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在住房保障规划计划、房源筹集、资金落实、申请审核、定价定租、后续管理等方面实行“八个统一”的原则,提出了筹建保障性住房的“八种来源”和资金筹集的“八个渠道”,并建立了“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和“九查九核”的审查程序,逐步摸索出一套相对科学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 (6)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初步建立。2007年以来,通过出台相关文件,逐步形成了具有深圳特色,涵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进一步构建以夹心层和人才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 2.存在的问题。 (1)保障性住房供需矛盾还比较突出。“十一五”期间,通过规划建设一批保障性住房,较好地解决了户籍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保户的住房困难问题。但是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广大人才和“夹心层”家庭买不起房、租不起房,存在“住房难”问题。加上保障性住房建设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矛盾仍将比较突出。 (2)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不如人意。“十一五”期间,虽然已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套数总量超出了规划目标,但由于用地紧缺,部分项目用地存在征地拆迁、规划功能调整、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障碍难以及时“落地”,以及建设资金不足、前期工作环节过多、审批流程过长等原因,造成建设进度缓慢,保障性住房面临开工率低、竣工率低、供应率低局面,尚未形成较大规模供应,距离市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 (3)住房保障实施机制有待完善。市、区两级责任分工不明确,市一级抓得多、抓得紧,而区一级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市、区、街道三级联动不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不健全,人员与工作量不匹配,影响了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各部门间分工协助、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各级各部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问责考核机制尚未建立。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编制依据 本规划是全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全市第十二个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手段。本规划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