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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积极推进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充分利用地铁车辆段上盖保障性住房和公交场站综合开发等合作建设模式,配合地铁二期工程、地铁三期工程、“七横十三纵”干线路网建设,以及公交线网开设和调整的空间布局情况,在轨道交通沿线等交通生活便利地区综合开发保障性住房。 第七章 资金安排策略 第二十二条 筹措渠道 全市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和财政部门计划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资金;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筹集建设资金;租售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回收资金;住房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的社会资金;保障性住房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其他资金等。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 全市预计住房保障资金总安排约为715亿元,其中,建设筹集资金投入689亿元,租赁补贴(含人才补贴)26亿元。规划期内将通过保障性住房租售回收资金再投入约185亿元、土地净收益等财政新增安排资金投资约192亿元、社会投资约338亿元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四条 时序指引 各年度住房保障资金供应总额,应根据年度住房保障资金安排需求进行调整。各年度指引如下: 2011-2015年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时序指引 单位:亿元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政策制度体系 通过推动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标准规范等,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政策制度体系: (一)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为核心的住房保障发展与管理法规制度体系; (二)以政府为主导、专家领衔、社会参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支撑政策体系; (三)以住宅产业化、部品化为导向的设备与产品标准体系; (四)以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为基础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以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回收回购等为主要环节的价格体系; (六)以轮候、分配、退出、货币补贴、物业管理为内容的住房保障服务管理体系; (七)以项目审批联动机制、重大项目审批制度和项目建设协调机制为基础的行政审批体系; (八)以明晰责任分工、强化责任监督为目的的自上而下的监察追究体系。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住房保障机构 理顺和完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管理机制。在街道设立住房保障常设窗口,加强住房保障基层工作力度。 第二十七条 强化部门责任分工,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强化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理顺各区及市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市住房保障部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及任务分解方案,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明确部门责任,纳入年度考核,提高执行效率。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要求,编制本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提出本区需求及解决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确保土地有效及时供应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全市居住用地储备地块总面积40%的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储备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提前五年滚动供应,缓解征地拆迁、规划调整等工作对项目进度的影响。充分利用存量土地,通过城市更新配建、企业利用自有用地、拆迁统建上楼等方式,创新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通过地铁及交通场站上盖物业等方式,创新用地供应模式。 第二十九条 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机制 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支持政策,探索建立以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与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主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特别是区财政的投入力度,统筹住房专项资金、国土基金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部分。积极寻求银行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公积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搭建融资平台等方式拓展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格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