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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人员配备与培训(140分) 说明:1.对该部分进行检查时,除查看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现场抽查部分值班人员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以验证其材料的真实性。 2.低于标准*个百分点,扣*分,举例说明如下:如中医类别民族医或中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要求≥60%,评分细则为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2分,某医院实际检查结果为58.4%,低于标准(60%)1.6个百分点,则扣0.4分。(下同) 3.访谈时,由检查评估专家抽取确定被访谈人,每人访谈时间不超过10分钟,在访谈开始前予以说明,到时间即停止访谈。被访谈人不能拿着文件等材料翻看。 4.对医院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时,原则上访谈正职,如有特殊情况可访谈副职。
注:1.护理人员系统接受民族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是指毕业于民族医药院校;或毕业于西医药院校,进院三年内接受民族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时间≥100学时。计算方法为:分子为毕业于民族医药院校+毕业于西医药院校,进院三年内接受民族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时间≥100学时的人数,分母为护理人员总数。 2.医院领导班子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党政领导。 3.无民族药专业技术人员单位检查中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三、临床科室建设(250分) 说明:1.由专家在不含重点专科的其他临床科室中随机抽取确定被检查的临床科室。医院规模很小的情况下部分小科和未设病房的科室可以不参加检查。抽查的科室中民族医执业医师数量应≥3人,以便检查。 2.检查病历时要由专家随机抽取,不应由医院提供(下同)。 3.对3.1.1进行检查时,如有内儿科、针推科等,检查时可算2个科室,即认为其设置了内科和儿科(或针灸科和推拿科)。对3.1.2科室名称检查时,如两个科室名合并在一起命名,如脾胃肝胆科,不扣分。骨科、名医门诊、专家门诊、名民族医工作室不扣分。 4.对3.2、3.3和3.6项进行检查评估时,从全院临床科室(急诊科、口腔科、手术科室除外)中抽查2个临床科室(不含重点专科)进行检查。对每个科室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每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5.对3.6,检查医生掌握技术情况时,可是本科常用的,也可是民族医基本技能。检查医生掌握方剂情况时,可从医院制定的方剂目录中抽或由专家确定。 6.处方情况评价方法:查看2011年某月份报表,并抽查其中一天的处方。如该天处方比例远低于该月份一个月的处方比例,则再抽查另外一天的以进一步核实。
注:1.科室命名可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民族医专业命名,以民族医脏腑名称命名,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民族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民族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临床科室名称不得使用神经科、神经科(脑病科),消化科、消化科(脾胃病科)、风湿免疫科、泌尿科等。 2.民族医诊疗方案优化是指对诊疗方案进行更新和修订。 3.中医诊疗设备(含民族医诊疗设备)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在中医(含民族医)理论指导下应用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及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软件)。检查时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一批中医诊疗设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函〔2009〕116号)中的设备,设备功能相同即可,设备的生产厂商无须一致。 4.民族医诊疗技术项目是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列的民族医类服务项目。 5.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是指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 6.民族药和西药在一张处方中的按民族药处方计算,计算时应分别计入民族药处方数和处方总数。 四、重点专科建设(130分) 说明:1.对每家医院的2个重点专科(专病)进行检查评估,每个重点专科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该部分每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2.各医院被检查评估的重点专科,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国家民族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省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地市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医院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