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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鼓励各参赛单位按照总局《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0]106号),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确保本单位所属运动员干干净净参加七城会。禁止实施未经批准的兴奋剂检查,禁止无兴奋剂检查官资格的人员实施检查工作,禁止将兴奋剂检查样本送未经体育总局确定的符合兴奋剂检测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

  

  五、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及营养品和食品的管理,严防误服误用事件的发生

  

  运动员确因治疗伤病必须使用含有禁用物质的药物或方法时,应按照《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09]171号)有关规定向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加强运动员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供运动员食品采购渠道,加强运动员日常生活管理,避免食源性兴奋剂问题的发生。

  

  六、坚持反兴奋剂工作“三严”方针,严肃处理七城会兴奋剂违规

  

  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相关规定对兴奋剂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七城会闭幕,参加七城会比赛的运动员发生兴奋剂检查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并被处以6个月以上禁赛处罚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不得参加下一届城运会和全运会。

  

  (二)七城会预赛和决赛期间,运动员发生兴奋剂检查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取消该运动员七城会参赛资格和七城会预赛或决赛期间的所有个人成绩。

  

  集体项目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取消相应场次比赛成绩。

  

  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罚由有关全国单项协会根据总局有关规定进行。

  

  (三)七城会预赛期间代表团运动员发生兴奋剂检查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给予该代表团:1、取消七城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2、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3、该兴奋剂违规行为计入所属省(区、市)相应运动项目全运会或城运会周期及年度阳性累计。

  

  决赛期间代表团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除给予代表团上述处罚外,还将通报代表团所属参赛城市人民政府。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与七城会参赛队伍有关的集体使用、集体作弊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恶性兴奋剂违规行为,或发现聘用处于禁赛处罚期的运动员辅助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的,除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规定(暂行)》(总局1号令)给予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和相关单位相应处罚外,还将取消相关代表团七城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相关单位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并通报代表团所属省(区、市)人民政府。

  

  (五)涉及在国家队管理的七城会参赛运动员,交流、协议运动员和代表地方参赛的解放军运动员发生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成立七城会反兴奋剂工作监督组,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

  

  充分发挥业务主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严格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工作监督机制,总局将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部分省(区、市)体育局代表和有关反兴奋剂专家组成的反兴奋剂监督组,对七城会反兴奋剂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监督。

  

  为进一步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兴奋剂违规行为举报联系方式: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地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电话:(010)87182328、87182329

  

  传真:(010)67114862

  

  电子邮箱:kjs@sport.gov.cn

  

  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

  

  地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电话:(010)87182428

  

  传真:(010)67151456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地址:北京朝阳区安定路1号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56020

  

  传真:(010)64976855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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