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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管理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3.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确定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部门实际,创新工作方法,自行制定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4.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贡献。 5.经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评审人员,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6.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受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评审组织单位委派,可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附表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 〔 〕 号
附表2: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 〔 〕 号
附表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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