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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南京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83号)精神和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前一阶段开展生猪及其产品“瘦肉精”类物质专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在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以及加工、销售、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坚决杜绝“瘦肉精”事件发生,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治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机关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 农业部门要强化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和使用数量,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限期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农业部门负责收购环节生猪“瘦肉精”例行监督监测,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 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对进场生猪查验原产地“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业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 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牛肉、羊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