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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6
【实施时间】 2011-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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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深入开展销售和餐饮环节整治

  

  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品经营者落实肉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七)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

  

  检验检疫部门要组织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农业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31日前)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和细化目标任务、整治措施及工作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迅速动员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

  

  各区县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测工作,强化源头治理整顿,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并适时组织开展督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2月至2012年3月)

  

  各区县对本地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做到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特别要增加检验检测经费的投入,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并监督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瘦肉精”源头治理、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以及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环节监管职责,按照本次专项整治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抓紧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二)强化监督执法。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加大检测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检测范围。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将抽检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区县。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监管制度,大力推进“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抓紧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完善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针对牲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问题肉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积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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