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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地下水管理 自备井审批、验收等手续齐全;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并逐渐关闭自备井;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9.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有最近两年市有关部门节水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资料。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规划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10.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1)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2)有当地主要工业行业和公共用水定额标准。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 11.价格管理 (1)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财政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2)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财政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3)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1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 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市政公用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13.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 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公用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14.工业取水量指标 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统计范围为市区。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16.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 17.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1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19.节水器具普及率100%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现场检查。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城乡建设委、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2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包括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等)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青岛城投集团 21.城市污水处理率≥80% 城市污水处理率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量之和。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青岛城投集团 2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总量的比率。考核范围为市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