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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深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快推进我州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城规委”)是州人民政府非常设议事机构。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州城乡规划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进行总体协调、可行性审查、审议、审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州城规委人员组成 (一)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 (二)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三)州人大办、政协办、规划、建设、发改、经贸、财政、交通、国土、文化、教育、卫生、文物、公安、林业、地震、监察、环保、旅游、水利、民政、邮政、通信、人防、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昌吉市、五家渠市等有关领导任委员。 第四条 州城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规划局,负责州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 第五条 州城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受州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州人民政府审定的城乡规划进行专业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六条 州城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州城规委委员。州城规委专家委员实行推选制,任期三年,可连任。推选按照部门推荐、本人自愿的方式,经州城规委办公室初步审查,报州城规委审定。州城规委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视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州城规委会议及其他活动。涉及有关事项时,可特邀当事人员参加。 第七条 州城规委委员可在本部门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任联络员,负责与州城规委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八条 州城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州城规委会议; (二)表决权; (三)对州城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荐专家委员。 第九条 州城规委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州城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州城规委章程,支持州城规委工作。 第十条 州城规委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及建设标准,审议昌吉州及各县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各县市上报的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对已批准的上述规划作出较大修改和变更的规划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监督并指导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州城镇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二)审议各县市提请审批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出较大修改和变更的规划方案,并监督指导其实施;审议各县市城市主要出入口,政治、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三)审定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位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方案) 1.较大型工矿企事业(主要指州级及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跨区域性的重大项目和跨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3.城市广场和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的城市公共绿地; 4.州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影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 (四)审定以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 1.设市城市(含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和县城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的居住区建设项目。 2.重要的城市雕塑(指位于城市道路、广场或主要城市公共空间内的高度在6米以上的)。昌吉市、阜康市、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城市主干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及6层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 (五)对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技术规范、规定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咨询并提出意见,拟定对策与措施,供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策。 (六)对州党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有较大影响的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案件和对城乡规划实施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