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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9]34号
【颁布时间】 2009-03-17
【实施时间】 2009-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接上页]

  (七)对昌吉市、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增加审定年度城市(园区)建设计划,包括城市建设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八)协调处理城乡规划中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问题和相关规划衔接问题。
  
  (九)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及其他需要在会议上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州城规委会议制度
  
  (一)州城规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州城规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不少于州城规委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二)州城规委专题会议。根据议题提报情况不定期召开,由州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会单位。
  
  第十二条 全委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全州年度城乡规划执行情况;
  
  (二)审议涉及全州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三)其他需要全委会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十三条 州城规委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州城规委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全州城乡规划中除需提交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审查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有分歧的咨询意见及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将需提请审查的规划项目、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紧急事项报州人民政府后,州城规委及时研究、处理,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州城规委审查规划项目、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州城规委办公室经请示州城规委主任后,安排会议议程,通知参会成员单位。
  
  (二)全委会委员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因故不能参加的,可由授权代表参加,原则上不得缺席。
  
  (三)会议采取听取汇报、讨论、表决方式进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审查意见须获得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四)需要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审查的,由州城规委办公室在召开全委会之前安排。
  
  (五)州城规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和审查意见的起草,并由州城规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六条 全委会议和专题会议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报全委会讨论并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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