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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1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

  (2011年4月18日 京高法发[2011]146号)


  

  为切实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全市法院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工作要求的同时,应认真参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司法公开工作。

  一、立案公开

  1、全面推广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加强诉讼指引和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开展立案调解和协调工作,加大诉讼源头矛盾化解工作力度,促使纠纷在立案之前得到解决,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2、加强立案诉讼服务大厅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制度规范、标准规范、功能规范、设施规范、流程规范,实现接待流程、大厅基本便民设施、导诉咨询服务设置、诉前调解引导程序、文明接待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案件受理工作制度、立案诉讼文书样式等九个方面的统一。

  3、在立案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对因诉讼能力不足等原因没有提供受理案件所需材料的当事人,立案工作人员应给予释明和指导,能够当场补齐的,应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经审查诉讼材料欠缺、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需要补充、修改的,立案法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发放《一次性补充、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

  4、设立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服务岗。有条件的法院可与法学院校合作,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设立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服务岗,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在法官的指导下从事法律咨询、诉讼指导、材料代书、引导诉讼等工作,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庭审公开

  5、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充分发挥巡回审判深入群众、方便群众的优势,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积极组织群众旁听,实现就地开庭与法制宣传相结合,以案释法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审判点。

  6、审判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件前向当事人送达回避权利告知书,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回避权利告知书可直接载明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备查。

  7、确保当事人对重大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对案件扣除审限、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中止审理、延长审限等重大程序性事项,在完成内部审批手续的同时,均需填写制式表格向当事人告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附卷备查。上诉案件移转的时限和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8、加强数字化法庭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音视频记录、多媒体证据展示、文字记录、直播点播等功能,提高庭审透明度。做好庭审纪实光盘的刻录,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9、推广远程视频庭审。加大科技投入,完善配套设施,提高远程视频庭审系统的应用技术水平。总结试点法院经验,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建立健全远程视频庭审的程序规则,使远程视频庭审成为促进庭审公开的重要途径。

  10、推进庭审直播工作。明确庭审直播案件范围,规范庭审直播工作流程,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案件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进行庭审直播,并逐年加大庭审直播案件的数量。直播内容以庭审为主体,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法官访谈、法律研讨会等内容的直播。

  11、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扩大人民陪审员工作范围,探索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邀人民陪审员。稳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力争做的所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有陪审员参与。

  三、证据公开

  12、规范证据接收程序。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应当开具证据材料接收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为原件、提交人、接收人和相应时间;证据材料被依法退回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证据材料清单应当附卷备查。

  13、提高证据质证的透明度。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诉讼各方在庭审中质证,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凡未经法庭公开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推进证人出庭工作。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关键证明作用的证人、鉴定人,当事人或控辩一方对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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