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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济南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辖区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制止纠正内部审计不合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五)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对内部审计完成的审计项目有重点地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六)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维护内部审计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发现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及时制止,并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计机关赋予的职责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金融机构; (二)上市公司; (三)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单位,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审计师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内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净资产1亿元或者资产总额6亿元以上的单位,应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熟悉审计、财务、管理和本单位主要业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审计委员会主任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审计师或者外部董事担任。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统称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大项修理项目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和专项基金、资金进行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