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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户型、层数、建设位置等指标的认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局在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及商业、住宅混合建设用地出让前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商品住房建设的总面积。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局在办理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前置条件时,根据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市规划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核发的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出让建议价、划拨土地权益价和市物价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基准价格,提出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套数、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成后的回购、供应方式以及回购、销售价格等约束性内容。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城市“三环”以内的,由政府组织回购后作为永久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属于城市“三环”以外的,开发企业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有关管理规定实施经营5年后,由市住房保障局依据区域实际需求确定由政府按回购价格优先实施回购,或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

  

  第六条  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愿意缴纳易地移建款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向市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的方式进行置换,每平方米易地移建款的缴纳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同类型、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易地移建款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缴纳易地移建款的,配建比例须根据基准地价的变化实施分级放大。

  

  土地用途属商品住宅或住宅兼容商业,土地基准地价为1级的,配建比例放大2.4倍;土地基准地价为2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8倍;土地基准地价为3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4倍;4级以下(含4级)配建比例不变。

  

  土地用途属商业兼容住宅,土地基准地价为1级的,配建比例放大3倍;土地基准地价为2级的,配建比例放大2.3倍;土地基准地价为3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7倍;4级以下(含4级)配建比例不变。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时,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约束性指标纳入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出让完成后将配建指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土地出让建议总价按照出让评估价、划拨权益价和市场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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