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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解决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保障职工老有所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确保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的原则,多措并举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坚持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厂办大集体改革相结合原则,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问题;坚持厂办大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属性原则,以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2.有主办单位且主办单位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要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的企业。

  

  (二)适用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三、基本政策

  

  (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欠费企业),有足额缴费能力的,其资金应首先用于补缴企业欠费,职工个人欠费部分由职工个人一次性足额补缴。

  

  (二)欠费企业一次性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国资委界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社、财政部门批准(以下简称经相关部门认定),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一次性补缴50%以上,职工个人欠费部分由职工个人一次性足额补缴,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承债。

  

  (三)欠费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的,由企业申报,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其职工可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欠费企业的漏保职工,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算起,由企业和个人按各年度缴费比例补缴欠费;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的,漏保职工可从本人应参保之月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未参保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缴费。其在职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政策,从本人应参保时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包括未参保企业),其在职职工(包括截止2010年底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代企业补缴欠费或按规定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到2010年底的,政府给予每人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元。

  

  其中,上述在职职工和已退休人员缴费额度大于或等于8000元的,政府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4000元,缴费额度小于8000元的,按其实际缴费额度的50%,政府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在职职工和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确无能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按相关规定政府给予贷款贴息。

  

  (七)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参保;未参保企业,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应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参保。上述参保人员比照第(六)条办法和标准,政府给予每人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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