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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局党委保密委员会主管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市局指挥部、政治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 (一)市局指挥部秘书处是负责市局公文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实施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市局政治部宣传处是负责市局新闻动态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实施新闻动态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是负责市局除公文、新闻动态类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实施除公文、新闻以外的其他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参照市局建立相应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第八条 (发布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公安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对同一政府信息所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第九条 (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澄清) 除公安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公安机关应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级公安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有关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通知、通告等可公开信息; (三)负责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承办部门、审批程序、办理指南、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 (四)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的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表彰奖励条令、办法; (五)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督察条例,信访、督察部门举报电话、联络方式等; (六)公安机关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 (七)可公开的业务工作动态; (八)一个时期内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带来影响的警示性、提示性信息; (九)本地区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阶段性社会治安状况; (十)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 (十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十二)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十三)需要公布的重大突发事(案)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和发生、处置等情况; (十四)需要澄清、辟谣、消除不良影响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