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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5-29
【实施时间】 2011-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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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组织竞聘上岗。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级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按照省及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竞聘上岗工作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

  

  五是上岗人员公示。对公示举报核实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审核确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等手续,并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备案。

  

  六是统筹调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视情况组织首次竞聘后未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系统的二次竞聘,在辖区内首次竞聘后有空缺岗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剂安排。

  

  七是签订聘用合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每聘期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实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聘用制度。

  

  完成时限:2011年8月20日前。

  

  6、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尊重历史、锁定现状、严控入口、逐步消化”的原则,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竞聘上岗工作,重在建立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后,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方案锁定现有人员规模。除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公开招聘引进外,原则上超编超岗单位人员只出不进,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消化,争取3年内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编制岗位数额内。在实施分流安置工作中,对在竞聘上岗中未参与竞聘或参加竞聘没取得岗位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落实鄂政办发〔2010〕34号文件,按照“系统内统筹调剂、允许内部退养、三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和非在编在册未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落实相关保险、视情况推荐聘用”等多种渠道进行分流安置。

  

  (二)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双考核、双挂钩”考核分配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1、核定任务。上年度期末,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核定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任务。

  

  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核定;

  

  二是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增加的任务,另行核定。

  

  完成时限:7月10日前完成2011年任务核定,以后每年度任务核定于上年度末完成。

  

  2、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一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依据鄂卫发〔2010〕11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劳动纪律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方式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二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三是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同步制定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和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绩效工资总额中激励性部分所占比例,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建立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内部考核分配激励机制。

  

  完成时限: 7月20日前完成方案制定及首次考核。

  

  3、实施绩效工资。

  

  一是制定上报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22号),制定本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7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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