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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是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县(市、区)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市州审批同意后,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考核的基础上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是兑现绩效工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综合考虑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所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基层卫生机构结合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和机构内部分配方案,核定职工个人绩效工资。 完成时限:2011年8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对相关改革工作负总责;各市州政府要对所辖县(市、区)基层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行统筹协调;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要按照《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安排,分别抓紧抓好落实,省医改办按时间进度抓好协调督办。 (二)建立包保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对基层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包干责任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一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包干负责,参与具体改革方案制定,检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补偿机制落实,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监督绩效工资兑现,宣传改革政策,定期上报改革情况。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各地制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人民群众对改革各环节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程参与、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四)强化督办检查。省直分片包干责任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全省督导检查,强化改革各环节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区)的包保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包点保障责任。 (五)建立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改革进展情况每月统计上报市州,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省卫生厅。省医改办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按时间节点向全省通报各地进展情况。 (六)改革成效与补助挂钩。将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落实情况与国家“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有效衔接起来,作为考核结算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