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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5-29
【实施时间】 2011-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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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行为

  

  (九)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各类幼儿园需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并颁发办园许可证。举办者须在取得办园许可证后,根据办园性质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收费许可证等。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法人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要加大力度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从2011年起,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每年组织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清理和检查。教育、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应严格幼儿园审批管理,加大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查处力度。对未经审批的幼儿园坚决依法取缔。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省级有关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制度,不实行备案或不按备案标准执行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名义另外收取费用。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十一)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幼儿园招收对象为3周岁至学龄前一年幼儿,学前班招收对象为学龄前一年幼儿。幼儿园招生不得与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四、严格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监管

  

  (十二)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饮食安全、设施设备、儿童用品等方面的监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依法履行安全保卫职责。配置必要的防护器械,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落实门卫制、登记制、巡查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十三)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幼儿园周边治理及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防护体系,经常性开展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严格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校车应当依法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志、标识,严格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落实校车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加强考核和执法检查。

  

  五、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十五)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质量等级评定与管理制度。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的日常保教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大班额”倾向。严禁幼儿园使用小学教材。加强对幼儿健康水平的监测和评估。

  

  (十六)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完善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制度。

  

  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十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学前教育的投入,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要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十八)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多元投入机制。各级政府通过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多种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事业。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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