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强化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机构要把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内容,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导,纳入“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作为考核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实绩的重要依据。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对发展学前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实施本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2011-2015年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