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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依托区外劳务基地转移就业。继续巩固和开拓区外劳务基地,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经纪人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5年引导1万名移民区外转移就业。 (五)落实政策鼓励创业。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发创业项目,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5年鼓励和扶持1000名生态移民实现自主创业。 (六)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各市、县(区)要将生态移民作为困难就业群体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加强对口市、县(区)之间职业技能培训的对接,为移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岗位与劳动力的需求对接,使移民有适合的岗位稳定就业。接受生态移民的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生态移民提供免费的就业创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要积极主动地收集、开发适合生态移民就业的岗位,开展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等就业服务,鼓励有就业能力的移民到企业、进园区,帮助他们多渠道实现就业。公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为生态移民免费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五、统筹推进生态移民区社会保障工作 (一)鼓励生态移民参加社会保险。生态移民迁入新居住地后,参加迁入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中,生态移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城镇就业的,可选择以个人缴费形式参加迁入地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转为非农业户的生态移民,在国家、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前,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 (二)做好生态移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生态移民在原迁出地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迁入和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区内转移的,个人账户基金及养老、医疗保险关系一并转入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要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移民后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区内转移的,可以封存个人账户,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镇自由职业者可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仍然执行山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 (三)给予劳务移民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培训就业援助工程劳务移民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1200元的,自治区财政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1年,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 六、切实维护生态移民劳动权益 (一)用工单位要与招收的生态移民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收生态移民并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建立用工名册,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用人单位招收生态移民不得扣押其有效证件,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其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不得克扣工资。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监督检查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用工单位要依法为招收的生态移民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生态移民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从事特种作业的生态移民,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于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生态移民,各地要做好缴费接续工作。未继续参保的,要做好其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