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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积极配合开展行政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 各区县政府及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各区县政府的法制机构要发挥好对本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汇报工作,及时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与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同时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二)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重大行政争议,有关区县政府和部门要重点研究解决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要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在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前提下,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工作补贴等各类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 (六)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总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司法、宣传、公安、机构编制、信访、维稳、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卫生、民政、国资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部署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在部门内部指定专门处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体制。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去,各级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队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需要和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各种资源,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