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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 行政机关要紧密依靠基层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要组织建立社会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和调解专家库,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 (四)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市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部署,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本行政机关内部,不得推卸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