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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地要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并参照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补助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在确保长效机制的基础上,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规划中兼顾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为基层发挥中医药的简、便、验、廉优势创造必要条件。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珠江三角洲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公共卫生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其中:对离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安排补助经费;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应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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