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我省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不高于10元/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总额预付的结算办法。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国家医改政策要求和省制定的一般诊疗费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于2011年7月1日前制定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7月15日起先行执行,其余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实施一般诊疗费工作将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等财政补偿政策挂钩,未按规定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享受“以奖代补”等财政补偿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价格主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每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一般诊疗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种违规行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扣减挂钩,有效预防违规行为发生。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从2011年起,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的缺口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省财政2011年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按照每万户籍人口配备10名医务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事业费补助,并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助资金,其余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保障。其中,市级财政分担比例不低于25%。

  

  2012年起,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按粤机编办〔2011〕36号文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事业费补助;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粤机编办〔2011〕37号文核定的编制人数,参照对乡镇卫生院补助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人均标准不高于乡镇卫生院补助标准)。其余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保障,其中市级财政分担比例不低于25%。珠江三角洲地区自行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资金,自行确定市、县财政负担比例。

  

  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的基本内容(不含基建和大型设备购置)如下:一是核定任务。由同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二是核定经常性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三个方面,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其中: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三是核定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分项核定。其中: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编制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剔除人力成本)核定,可以综合考虑前三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和有关特殊因素,分别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预算额度;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实际购置成本核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