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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科技部门负责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消防科技研究开发,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项目。 7.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排查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对宗教教职团体和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8.公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开展宣传教育。 9.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纪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0.民政部门负责排查直属社会福利企业、福利机构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或致残人员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11.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总体计划,指导监狱、劳教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2.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和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1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内容,指导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相关消防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管理。 1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排查违法占地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 15.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城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定内容,并排查违法建筑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 1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做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施工许可行为,排查房屋整治现场和风景名胜区的消防安全隐患。 17.市政公用部门负责排查城镇燃气消防安全隐患和户外广告设置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 18.交通部门负责排查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消防安全隐患;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及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押运等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做好重大火灾抢险救援工作。 19.文广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排查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和文艺演出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消防工作各重点时期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20.园林文物部门负责排查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 21.卫生部门负责排查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隐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重大灭火抢险救援的医疗救护工作。 22.房管部门负责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排查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隐患,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23.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排查市管城市河道范围内违章占用河道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 24.体育部门负责排查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隐患,加强大型体育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 25.旅游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排查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 26.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要内容,协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27.人防部门负责排查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隐患。 28.港航部门负责排查水上交通工程、港口码头与港埠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 29.工商部门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排查各类市场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有消防前置审批条件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发行为;依法吊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 30.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协助做好产品质量的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