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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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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电力部门负责保障重要建筑、场馆、设施、项目以及重大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消防用电,监督管理城乡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开展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2.总工会负责指导开展职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维护职工的消防安全权益,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通信行业企业负责消防通信设施的规划、布点、建设,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畅通有效,优先传递火情信息。

  34.保险行业企业负责依法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各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和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保险经济杠杆,督促各投保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分线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排查并整治本地区居住出租房、“三合一”企业等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存在较严重火灾隐患且一时难以整改的场所,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2.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建立社会消防组织,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4.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所辖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2.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五)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管和灭火救援职责。

  1.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检查发现或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函告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业主的法律责任。

  2.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易发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且不具备安全营业条件的责任单位,及时函告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3.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4.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5.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6.严格执勤备战制度,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实地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7.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法律责任;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8.对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本级政府协调解决。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二)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考核内容,每年组织考核,实施奖惩。

  五、责任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区、县(市)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其上一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火灾的,由火灾所在区、县(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例会上作检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按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部门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中履职不到位的督办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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