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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1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5-17
【实施时间】 2011-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判管理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判管理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1]16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高院各局、庭、处、室:

  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建立审判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现将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的规定》、《关于公开通报审判质量重要评估指标的规定》、《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切实保证司法统计指标电子数据准确、及时的工作规定》等审判管理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其中,《关于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的规定》先行在我市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市第一、第二中院和朝阳、海淀法院)试点,其他三项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法院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审判公开,创新审判管理,保障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根据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北京法院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法院应当以提升审判流程的透明性和便民性、规范审判权运行、便于当事人监督为指导思想,坚持依法、及时、全面告知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各法院应根据诉讼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坚持法院全面告知和当事人依法查询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元的信息告知、发布渠道,便于当事人快捷、及时、全面地了解诉讼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法院民事、行政、刑事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诉审查案件的立案、审判及执行。

  第五条  各法院应结合自身实际,综合利用电子屏、公告牌、书面送达、互联网以及12368司法信息公益查询服务系统等各种方式,形成立体的、全方位的告知体系。

  第六条  各法院应对审判、执行流程全面梳理,找出关键节点,及时告知当事人关于程序进入、程序变更、承办人员、法定时限、时限变更、程序终结等重要程序事项。

  第七条  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下列事项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包括:

  (一)立案审查及案件受理、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诉讼程序及法定审限;

  (三)案件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提前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回避权利;

  (四)开庭时间、法院地址、法庭;

  (五)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及审限变更;

  (六)评估、鉴定、勘验等情况;

  (七)延长审限及其事由;

  (八)案件中止及其事由;

  (九)案件审结;

  (十)其他应及时告知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刑事审判程序中下列事项应及时告知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起诉书副本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案件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提前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回避权利;

  (三)开庭的时间、法院地址、法庭;

  (四)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五)审理期限及延长审限的理由;

  (六)判决结果及理由;

  (七)判决生效后开具人犯执行通知;

  (八)赃款赃物送达执行庭执行情况;

  (九)其他应及时告知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裁判执行中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一)执行依据;

  (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时间及逾期不履行的后果;

  (三)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情况;

  (四)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及听证情况;

  (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情况;

  (六)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

  (七)执行款项的收取及发放;

  (八)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

  (九)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信息;

  (十)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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