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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判管理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高院各局、庭、处、室: 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建立审判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现将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的规定》、《关于公开通报审判质量重要评估指标的规定》、《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切实保证司法统计指标电子数据准确、及时的工作规定》等审判管理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其中,《关于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的规定》先行在我市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市第一、第二中院和朝阳、海淀法院)试点,其他三项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法院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审判公开,创新审判管理,保障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根据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北京法院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法院应当以提升审判流程的透明性和便民性、规范审判权运行、便于当事人监督为指导思想,坚持依法、及时、全面告知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各法院应根据诉讼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坚持法院全面告知和当事人依法查询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元的信息告知、发布渠道,便于当事人快捷、及时、全面地了解诉讼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法院民事、行政、刑事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诉审查案件的立案、审判及执行。 第五条 各法院应结合自身实际,综合利用电子屏、公告牌、书面送达、互联网以及12368司法信息公益查询服务系统等各种方式,形成立体的、全方位的告知体系。 第六条 各法院应对审判、执行流程全面梳理,找出关键节点,及时告知当事人关于程序进入、程序变更、承办人员、法定时限、时限变更、程序终结等重要程序事项。 第七条 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下列事项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包括: (一)立案审查及案件受理、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诉讼程序及法定审限; (三)案件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提前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回避权利; (四)开庭时间、法院地址、法庭; (五)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及审限变更; (六)评估、鉴定、勘验等情况; (七)延长审限及其事由; (八)案件中止及其事由; (九)案件审结; (十)其他应及时告知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刑事审判程序中下列事项应及时告知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起诉书副本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案件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提前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回避权利; (三)开庭的时间、法院地址、法庭; (四)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五)审理期限及延长审限的理由; (六)判决结果及理由; (七)判决生效后开具人犯执行通知; (八)赃款赃物送达执行庭执行情况; (九)其他应及时告知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裁判执行中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一)执行依据; (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时间及逾期不履行的后果; (三)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情况; (四)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及听证情况; (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情况; (六)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 (七)执行款项的收取及发放; (八)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 (九)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信息; (十)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