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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场发[201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5-30
【实施时间】 2011-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场发〔201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规范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请与确定程序,确保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林木种苗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推动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良种选育和推广能力,在林木良种生产中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经国家林业局筛选和评定后确定的林木良种基地。

  第三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管理、申请与确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由国家林业局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章。

  (二)负责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确定、取消。

  (三)审核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

  (四)指导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生产,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持。

  (五)组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六)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交流,并建立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分树种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协作组,搭建良种选育科研攻关平台。

  第六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申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审核批复本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年度建设和生产计划。

  (四)指导及监督本辖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生产和管理。

  (五)协调落实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地方配套经费。

  (六)对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推广的林木良种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根据本地林业生产和社会需求提出主要建设树种的调整建议。

  (七)对本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年度评估与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三章 申请与确定


  第七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按照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国家林业局评审确定的程序产生。

  第八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地自然条件适合建设树种生长发育,区域布局合理,当地或者生态条件相似地区对选育树种的种子(穗条)、苗木有长期或者潜在的需求。

  (二)对选育树种开展了系统研究,收集保存了丰富的育种资源,且保存完好。

  (三)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发展潜力,生产用地规模不少于20公顷且不能为租赁土地。

  (四)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享受财政补贴(拨款)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一定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五)建设与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六)重视生产与科研相结合,与科研、教学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有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作为科技支撑单位。

  (七)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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