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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场发[201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5-30
【实施时间】 2011-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八)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为“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一年以上。

  第九条  申报与确定程序

  (一)申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及生产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填写《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并附基地照片等图片材料,报所属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予以确定。

第四章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任务


  第十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基地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完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

  (三)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利用工作。

  (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

  (六)加强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木良种基地的协作,与科技支撑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科技支撑的内容、责任和任务,实现资源共享。

  (七)每年年底前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上报基地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当年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出评价(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深入基地进行检查,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抽查,并对基地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取消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一)经检查和评估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生产建设任务的。

  (二)不按要求上报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生产计划的。

  (三)生产的林木种子、苗木已不适应当地或者周边地区林业发展需要的。

  (四)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的。

  (五)基地管理混乱,挪用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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