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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保函[2011]1042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文物局关于2011年长城保护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部门的认识水平和工作力度是决定长城保护工作成败的关键。长城保护工程不仅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以10年为期取得阶段性的重大突破,也将作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重点工作,长期、深入地开展下去,这是由长城在国内外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所决定的。各地要充分认识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长城保护条例》和《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明确保护管理职责,落实相关的人员、经费保障。各级文物部门要始终将长城保护工程放在重要的工作位置抓实抓好,积极宣传长城保护的理念、知识和成功经验,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中扩大影响,造成声势。在涉及长城的新建项目审批工作中,既要顶住压力,严格把关,坚守不得破坏长城本体这一红线;又要做好服务,及早介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审批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大长城保护的监督、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对长城本体安全的威胁。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建设破坏长城的典型案件,并向社会曝光,以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这方面在“十一五”做得很好,把一批破坏长城的案件在媒体上曝光,为长城保护制造舆论,效果很好。

  (二)整合调查成果,提升管理水平

  长城资源调查工作将全面转入成果整合与转化阶段,重点抓好长城资源调查数据检查验收与整合入库、长城资源信息系统完善与开放、秦汉及其他时代长城专题数据生产与长度量测、长城资源调查报告编辑出版等项工作。

  长城项目组要组织有关专家在5月底前完成全部秦汉及其它时代长城田野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工作,在今年内完成各时代长城全部调查数据整合入库。在上述工作基础上,与有关专业机构合作,于今年内全部完成秦汉及其它时代长城专题数据生产及长度量测工作。国家文物局将根据量测结果,适时向社会发布我国全部长城的长度信息。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要会同长城项目组和技术开发单位,进一步完善长城资源信息系统,优化系统功能,提高稳定性,兼顾特定用户群和公众用户的使用需求,发挥信息系统在长城保护、管理、研究和教育等多方面的功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涉密数据的存储和使用管理。长城资源信息系统要在今年文化遗产日期间向公众开放使用。

  长城资源调查报告是调查成果的重要体现。为确保报告质量,国家文物局已经印发了报告编写体例,明确了报告编写的基本要求。考虑到调查工作是由国家和省两级组织开展,调查报告也包括国家总报告和省级报告。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负责编写国家总报告,要抓紧组织力量,务必在今年内完成明长城资源调查总报告编写工作,为全国文物系统带一个好头。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也要组织专业人员,加快调查报告编写工作。文物出版社应当发挥在报告编辑出版方面的经验和优势,积极配合各地文物部门,做好长城资源调查报告的编辑出版工作。在今年内出版半数以上(5个)省级明长城资源调查报告,明年底前完成全部明长城资源调查报告的出版工作。国家文物局将商财政部在直拨经费中对省级报告出版予以支持。

  (三)夯实基础工作,加强能力建设

  扎实推进“四有”基础工作。鉴于长城资源田野调查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在7月底之前,将调查的长城遗产报请国家文物局认定,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遗产可以不再报请认定,但应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处的长城由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报请认定;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原则上由组织调查的省份报请认定。国家文物局将组织专家审核后予以认定,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现场认定。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文物局的认定意见,尽快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将经过认定但尚未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长城遗产,依法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保将各类长城遗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建立长城档案和设立保护标志。各地要按照《长城资源调查资料建档工作规范》,在今年内完成明长城资源调查省级建档工作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同时系统收集、整理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遗产的保护档案,汇总建立省级长城档案。根据长城保护的实际状况,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长城项目组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相关业务培训,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长城资源调查档案,逐步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加大建立长城档案资料的工作力度,要组织队伍下去检查。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各地的长城保护标志的统一问题。长城是一项世界遗产,保护标志可以参照国际上的经验,出一个统一的标准,让各省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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